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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卻繳不出稅?遺贈稅法新制:抵押房產換取移轉資格

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家庭的資產結構高度集中在不動產。當長輩不幸離世,子女雖然繼承了市值驚人的房屋或土地,卻常陷入「資產雄厚但現金短缺」的兩難。依據現行法規,遺產稅若未繳清,繼承的不動產便無法進行過戶或分割,這使得許多繼承人面臨「沒錢繳稅,就拿不到產權;沒有產權,就無法處分房產變現」的死亡交叉。不過,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為此類棘手案例開了一扇窗。

告別資金僵局:房產抵押作為納稅擔保

以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清償前,納稅人不得對遺產進行交付或移轉登記,這項嚴格的控管機制,主要是為了確保稅源。然而,實務上當遺產絕大多數為房地產時,繼承人要一次拿出鉅額現金繳稅確實困難。雖然過往有第41條的「納稅保證」機制,但受限於程序與實務見解的差異,應用上常有窒礙難行之處。

本次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最大的變革在於賦予納稅義務人一項明確的權利:將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當繼承人手頭缺乏流動現金,但名下擁有足夠價值的不動產時,可選擇以該房產作為稅款的擔保。一旦完成抵押權設定,國稅局將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便能提前完成產權過戶程序。

拆解修法核心:抵押權與實物抵繳的天壤之別

許多繼承人擔心「把房子抵押給國稅局」是否意味著資產將不再屬於自己,或者等同於政府沒收房產。這裡必須釐清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  設定抵押權(新制重點):這僅是一種「擔保」行為。房子依然登記在繼承人名下,只是國稅局對該標的物擁有了抵押優先受償權。房屋所有權並未移轉給政府,繼承人仍享有該不動產的運用與處理權,目標是透過過戶後的產權完整性,讓繼承人能更容易與銀行融資或將不動產出售,藉此取得變現能力。
•  實物抵繳:這是原本就存在的舊制。當繼承人確實無力以現金繳稅,經申請獲準後,將遺產中的房產作價直接抵付稅款。在此情形下,不動產所有權需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意即繼承人透過放棄所有權來達成完稅義務。

由此可知,本次修法的最大用意,在於提供繼承人調度資產的緩衝空間,而非剝奪財產。

設定門檻:並非所有房產都能直接「抵押換過戶」

儘管新制為繼承人提供了彈性,但「抵押給政府」仍有一定的技術限制。並非每一間房屋都能順利完成抵押,稽徵機關在審核時,會進行以下評估:

1.  剩餘價值評估:如果該房產已經設定過其他的民間貸款或銀行抵押權,國稅局必須計算扣除既有債權後,剩餘的殘值是否還足以覆蓋應繳納的遺產稅額。若殘值過低,擔保效果不足,便可能遭到拒絕。
2.  變價難易度:不動產的流動性與產權狀況是否清楚、有無產權糾紛等,皆在考量之列。
3.  子法規的細節落實:必須提醒讀者,三讀通過僅代表法律框架定案,相關作業細節仍須等待財政部後續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並修改申報書表及行政系統。目前尚未進入實際受理申請階段,請納稅人切勿誤以為今天能立即辦理。

整體而言,本次修法顯現了政府在維持稅收保全的同時,也意識到繼承案件流動性不足的結構性困境。未來這項「抵押換取產權」的新工具,將成為除了籌措現金與實物抵繳之外,另一條更具人性與彈性的生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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