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中文是指「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這項反避稅機制主要針對國內企業在租稅天堂國家擁有、並具控制力的關係企業,規定其投資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仍應視為母公司當年投資收益,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為保障我國財政健全,於2016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2017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
另由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2021年8月16日落日,依照立院審查專法的附帶決議,財政部必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向行政院報請實施CFC制度。行政院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必須提醒注意的是,CFC不只規範法人企業,個人若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之股份者,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亦納入規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的立法目的,係避免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課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一定要抱持著積極謹慎的態度,先行做好評估及研擬相關因應方式。
以下僅就與傳承資產直接相關的個人CFC課稅計算公式臚列如下:
個人計算CFC營利所得=(CFC當年度盈餘-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X直接持有股權比率X持有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個人合計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的持股比例達10%以上,並且又不符合豁免規定,就要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核定的各期虧損後,乘以個人的直接持股比例與持有期間,計算個人CFC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台灣財政部已頒布法令,當稅務居民委託人將位於低稅收管轄區的受控外國公司 (CFC) 的股份或資本作為信託資產轉讓時,境外受託人必須向稅務機關登記。
該裁決自2024 年1 月1 日起具有追溯效力,因為它與2024 年1 月頒布的法令有關,該法令規定,當涉及受控外國公司時,對境外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徵收替代性最低稅。該法令規定,為了對受控外國公司徵稅,委託人透過離岸信託持有的股份或資本必須包含在個人直接持股的計算中。
受影響的受託人現在必須為所有信託資產(包括受控外國公司和非受控外國公司)準備帳目以及詳細的收入和分配報表。在台灣沒有辦事處的境外受託人必須委託當地代理人辦理登記、取得稅號以及辦理申報和扣繳手續。追溯開始日期意味著,即使境外受託人因新裁決而立即終止其目前在台灣的業務,也可能存在不合規的風險。
CFC稅收的實施促使財政部尋求境外信託的信息,因為它們可能包含產生台灣CFC收入的資產。台灣並非國際資訊交換共同報告標準網路的正式成員,只能透過雙邊協議實現資訊交換。到目前為止,只有澳洲、日本和英國採取了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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