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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私人信託公司之傳承模式

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當委託人將資產納入信託並由受託人管理時,信託資產嚴格上來說已和個人資產作出區隔,信託結構上最困難在於“信託資產不再屬於個人資產”,「所有權及控制權」必須移轉受託人。此「控制權與所有權移轉」的信託原則,是委託人設立信託時應予克服的最大痛點。

一、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簡稱PTC)的模式
通常高資產人士在思考信託資產規劃架構的有效性時,除了考慮信託架構是否有效的保護資產,同時會考量能否結合投資載體(控股公司或基金模式),以及日後對信託資產的掌控力及合法保密性等。基於此方方面面的需求,傳統的信託架構已經無法全面滿足,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境外管轄區,融合了公司法和信託法的特點,設計出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簡稱PTC)架構,來解決許多委託人心中難以跨越的種種障礙。

PTC作為私人信託公司是由家族內部成員設立,由於只能為單一家族或者關聯人提供受託人服務,因此不需要信託業執照。私人信託公司主要是在開曼(Cayman)、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百慕達(Bermuda)、澤西島(Jersey)等金融制度較完善的境外司法管轄區,所運行的一種特殊的信託制度。為解決家族信託的痛點及障礙,實有必要就此信託模式及以研析,包括私人信託公司之設立及準據法、私人信託公司之機關及資產管理委員會以及涉及之法律架構及運作模式,以提出供國人選擇採用的模式及建議。

二、國外私人信託公司結合目的信託之傳承模式
近年來,國際間在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上的主流規劃工具逐漸朝向以私人目的(非公益慈善目的)或是同時結合私益與公益目的而設立的「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發展。而在此國際發展趨勢下,百慕達(Bermuda)、根西島(Guernsey)、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VISTA Trust及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STAR Trust等離岸司法管轄區皆有完善的「目的信託」立法基礎。例如,國內台塑集團王氏家族係採於百慕達(Bermuda)係以目的信託結合私人信託方式成立,為國內媒體多為報導的案例。因此,將就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準據法、目的信託之受託人、信託委員會及執行人、法律架構及運作模式家以研析探討。設計透過目的信託(Purpose Trust)加PTC的雙層架構模式,可使整體家族傳承架構既穩固又具有彈性機制。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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