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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案例:家族信託在婚姻變化中的經典案例

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

家族信託在婚姻風險防範中具有“法律盾牌”作用,委託人需在專業法律團隊協助下,平衡財產保護、家庭倫理與合規要求,通過「法律邏輯+家庭倫理」實現真正的財富守護與風險隔離。以下經典判例僅供做為參考 。

一、婚前信託成功隔離資產

傳媒大亨梅鐸與 鄧文迪 離婚案情

梅鐸在與鄧文迪結婚前,已通過紐約州法律設立多層離岸信託,將新聞集團主要股權裝入信託,受益人爲前段婚姻子女。信託條款規定配偶不享有受益權,且設置“防鄧文迪條款”——禁止向非血親配偶分配資產。

裁判結果:
2013年離婚時,鄧文迪僅獲紐約、北京兩處房產(約2000萬美元),無法分割新聞集團股權。法院認定 信託資產 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鄧文迪僅作爲子女母親享有子女受益權對應的生活保障金(年付約200萬美元)。

本案啓示:
1. 婚前信託+離岸架構形成雙重保護
2. 受益人排除條款需與婚前協議聯動設計
3. 通過“生活保障金”條款平衡道德風險

二、婚後信託被擊穿

王某家族信託執行異議案情:
王某婚內將夫妻共同存款2000萬元設立家族信託,受益人爲其父母及非婚生子女。離婚訴訟期間,妻子李某申請查封信託財產。王某主張信託財產獨立性,惟經查明:信託資金來源於婚後經營收入(未做個人財產隔離) - 王某保留隨時增減受益人、終止信託的權力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該信託實質爲“虛假信託”,實爲王某個人控制的財產工具,裁定信託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案啓示:
1. 婚後設立信託需嚴格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性
2. 委託人控制權過度保留將導致 信託無效
3. 受益人包含非婚生子女可能觸發惡意轉移財產認定

三、信託受益權新型爭議

附條件配偶受益權案情:
某家族信託約定:若妻子劉某在婚內出軌,則自動喪失受益權。後劉某被訴出軌,丈夫周某要求執行條款。

調解結果:
支持方認為,信託文件屬意思自治範疇,反對方則認為,信託中人身關係限制條款係違背公序良俗。最後,法院促成和解,劉某保留50%受益權但放棄公司股權。

本案啟示:
1. 體現司法對「道德條款」的審慎態度。
2. 避免在信託條款中直接設定人身行爲約束。
3. 可改用經濟激勵條款(如婚姻持續每年增加受益比例)

四、信託功能實質反例警示致信託失效

關鍵事實:
丈夫設立“反揮霍信託”(Spendthrift Trust)限制妻子動用資金,但法庭發現:
- 信託資金持續用於家庭豪宅維護、子女私立學費
- 丈夫通過受託人實質控制資金流向

裁判要旨:
美國紐約法院2019年裁定該信託構成“婚姻財產池”,妻子有權分割50%資產。

本案啟示:
1. 信託資金實際用於共同生活需要
2. 委託人保留實質控制權打破獨立性

結語:案例啓示與實務建議

(一)婚前信託優優於婚後補救
在情感穩定期完成架構搭建婚前協議需與信託條款無縫銜接。

(二)資金隔離三重證據
- 來源證明(婚前賬戶流向及財產公證)
- 流轉證明(資金匯款的合法記錄)
- 功能證明(信託契約明示“非共同生活用途”)

(三)動態調整信託條款
- 達一定條件賦予配偶部分受益權
- 設置子女撫養金、教育金等柔性支出通道

通過上述案例可見,家族信託在婚姻場景中既是「防火牆」也是「雙刃劍」。司法實務正從形式審查轉向實質穿透,唯有將法律邏輯與家族倫理深度融合,方能實現真正的婚姻風險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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