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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羣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位於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間,官方語言爲英語,標準貨幣爲美元。BVI的法律沿用英國普通法。在BVI設立信託的好處1.英屬維爾京羣島擁有強大的監管體系,其公司可在世界各地的證券交易所上市,靈活性較高;2.無 外匯管制 ; 3.BVI公司法以英國商業公司法爲基礎; 4.BVI公司實行註冊代理人制度; 5.政府免除一切稅收; 6.採用授權資本制無需實際驗資。但是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它是免稅天堂,因此,信託受託人仍須向我國國稅局作CFC申報。
一、BVI信託法概述
《1961 年受託人法》(下稱“《受託人法》”)是 BVI 信託的主要立法來源,《2021 年受託人(修訂)法》(下稱“《修訂法》”)中所作的法律修訂是調整《受託人法》過程的一部分。BVI信託體系主要由1961年頒佈的《受託人法》和《維爾京羣島特別信託法》(簡稱“VISTA”)構成。BVI的信託政策和立法是由政府與私營部門密切合作制定的,通常可滿足信託業的發展需求,特別是自VISTA頒佈後,BVI信託立法更為完善。
二、BVI信託類型
(一)VISTA信託
VISTA信託是BVI於2003年頒佈的《維爾京羣島特別信託法》設立的一種特殊信託。VISTA信託特色如下:
僅用來持有在BVI註冊的國際商業公司的股份,VISTA 禁止受託人干預 BVI 公司的管理,其受託人並不參與所持股份代表的股東權力的行使。在 VISTA 下,客戶可以財產授予者的身份將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轉移到信託中,財產授予者可以繼續擔任 BVI 公司的董事,但BVI 公司中的股份將由受託人持有,因此這些股份在財產授予者死亡後不需要遺囑認證流程即可轉讓。VISTA 信託的其中一名受託人必須是經認證的 BVI 受託人或 BVI 私人信託公司。
VISTA 信託主要除去了受託人在“謹慎的投資規則”中的義務。信託設立者可在“董事辦制度”中規定受託人在何種情況下如何行使投票權,從而介入公司管理。受託人具有彈劾及任命董事、確定董事的薪酬是否與信託設立者的期望相稱等權力。
(二)私人信託公司PTC
基於某些客戶可能不願意捐贈其資產到機構受託人,可能包括保密性、信任或機構受託人不具備專業的商業知識。作爲另一個選擇,委託人可能會考慮建立 PTC。通過讓家族成員擔任PTC的董事,他們可以在保留資產控制權的同時分開法定所有權。PTC 不要求董事必須爲 BVI 公民,但是必須就董事會的構成獲取合適的建議。
(三)固定利益佔有信託
固定利益佔有信託中,受益人的一生都將會從信託利益中獲得固定的權益,同時受託人對信託利益的處置權也會受到限制。
(四)累積和留存信託
累積和留存信託收入將會累積並且都留存在信託基金中,形成信託財產的增值,該等增值由最終獲得信託資本的受益人享有。累計和留存信託非常適合於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爲受益人的情況。
(五)全權信託
全權信託賦予了受託人以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其責任更加巨大,成本也更高。受託人可依據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目的及實際情況自由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分配給哪些受益人多少 信託收入或資本。這種信託最適合財產授予者希望由專業的受託人繼續代表其後代持有和管理資產的情況,而且只爲受益者提供財產授予者最初計畫的財務收益。這種信託靈活性最高,同樣也最爲複雜,然而,它在稅務和接班人計畫中具有明顯優勢,尤其是在受益者未成年、揮霍無度或有特殊需要的考量時。
(六)可撤銷信託
出於稅收或其他原因的考慮,委託人通常會選擇設立不可撤銷的信託,約定在某些情況下,財產授予人希望保留撤銷信託的權力並強制收回信託財產。
(七)慈善信託和非慈善目的信託
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爲。在BVI當前的信託體系中,允許設立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託”。非慈善目的信託必須指定一個信託執行人,而受託人中必須至少有一個是法定的特定人員(如在BVI執業的律師、私人信託公司等),在BVI “目的信託”可以是永久性的。
(八)人壽信託
人壽信託的資產是 BVI 公司中的股份,因此,收入是指從該公司獲得的股息。當財產授予者死亡時,其股份自動轉讓給指定的受益人。這是一種可撤銷信託,因此財產授予者可以在其希望的任何時候撤回股份,而且只要財產授予者有能力就可以隨時更改剩餘財產受益人。
三、BVI信託主體權利義務
(一)委託人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作爲共同受託人,但委託人不能同時成爲唯一的受託人和唯一的受益人。委託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對信託的控制權,例如批准信託利益分配的權力,委任和罷免受託人的權力以及撤銷信託的權力。
(二)受託人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法律上的名義所有權人,並承擔信託文件所設定的義務,負責對信託進行管理。信託財產自身構成一個獨立的基金,並不會成爲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
(三)受益人
財產授予人也可以是信託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需要具有足夠的確定性,信託文書中可設置受益人加入條款,各受益人的權益可以不同,在全權信託中,可由受託人自行確定。
(四)信託財產
在設立信託時只設定名義上的初始金額,而後視情況增加信託財產,信託存續的任何時間,均可投入新的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可以是任何類型的實物或其他財產,但VISTA信託除外,VISTA信託的財產只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五)信託保護人
信託契約可以規定設置一個或多個信託保護人,並分別行使不同的保護權力,如改變信託管理形式,變更受託人,任命新的或額外的受託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託人的某些特定行爲等,通常信託契約約定未經其同意,受託人不得行使其權力。。
資料來源:本網站編輯部根據BVI信託法相關規定整理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