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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的終結方式:撤銷、解除與終止

2025年1月21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信託作為財富傳承與資產保護的有效工具,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信託關係將因需要而調整、改變甚至結束。這時常見的選擇有,信託的「撤銷」、「解除」和「終止」三種法律終結方式。這三種方式,在法律實務中,各自有著截然不同的適用情境。

一、家族信託的撤銷:

撤銷(Revocation)是指信託設立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主動取消已設立的信託,使信託關係完全消失。

撤銷家族信託的前提是信託設立人需要具備撤銷權,設定的信託為“可撤銷信託”,即在設立人仍然生存的情況下,信託可以根據設立人的意願進行撤銷。若為「不可撤銷信託」則一旦設立,便無法改變或撤銷。

在可撤銷信託中,撤銷的條件通常包括:
1.信託協議明文規定:
信託協議中需要有明確的條款允許撤銷,並指定撤銷的具體程序。
2. 設立人的健康狀況:
信託設立人在撤銷時通常需要法律上完全的行為能力,即設立人需要處於清醒、理智的狀態。

撤銷信託的程序通常包括:

1.書面通知受託人:
設立人需要向信託受託人發出正式的書面通知,表示撤銷信託。

2.資產返還給設立人:

撤銷信託後,信託資產將退還給設立人或信託協議中指定的接收者。這個過程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和財務操作。如果信託涉及特定的法律要求(如稅務優化),在撤銷後可能需要進行補救措施,以確保合規性。

二、家族信託的解除:

解除(Discharge)信託通常是指信託中的受託人,基於某些特定原因,結束其在信託中的管理職責。解除信託並不意味著信託本身終結或解散,而是指信託管理職責的改變。

解除信託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

1.受託人辭職或無法繼續履行職責:
例如,受託人因經營問題、管理能力不足或其他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受託人。
2.受託人與設立人之間的關係改變:
如受託人因個人利益衝突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管理職務。
3.信託管理架構需要調整:
設立人不滿意現任受託人的管理,希望更換受託人以適應新的管理需求。

解除信託的程序通常包括:

1.受託人辭職或解除:
受託人通常需要書面通知設立人或其他受益人,並與相關方面完成協議解除。
2.任命新的受託人:
在解除後,設立人或受益人可以選擇任命新的受託人來繼續管理信託。
3.資產交接:
原受託人需要將所有信託資產和相關文件交接給新的受託人或臨時管理人。

三、家族信託的終止:

終止(Termination)是指家族信託在達到特定條件後信託生命週期的結束根據信託協議的規定或法律要求正式結束,並將信託資產分配給受益人。

家族信託終止通常符合以下其中條件之一:

1.信託設立的目的已達成:
設立人設定的某個具體目標<如資金用於特定的教育或醫療目的已完成。
2. 信託期限屆滿:
家族信託是設定有固定存續期限的,當期限屆滿後信託會自動終止。
3.所有受益人過世:
如果信託中的所有受益人已經過世,信託將根據協議或遺囑的規定終止。
4.所有的信託財產分配完畢:
如果信託中的所有財產已經按照信託契約分配完畢或低於一定比例或金額,信託將根據協議終止。

終止信託的程序通常包括:

1.資產分配:
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將根據信託協議中的規定分配給受益人。
2.註銷信託:
信託關係終結後,受託人將依法註銷信託,並停止信託管理活動。

選擇適當終結方式的考慮因素

1.信託目標:
考慮信託設立的初衷是否已經達成,或是否需要調整以適應新的家庭需求。

2.法律影響:
評估不同終結方式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包括稅務影響和潛在的法律風險。

3.家庭需求”
考慮家庭成員的當前情況和未來需求,確保選擇的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地滿足家族利益。

結論:明智選擇,確保家族利益

家族信託的撤銷、解除和終止各有其特定的適用情境和程序。根據信託所設立的目標、管理架構及家庭成員的需求,選擇合適的信託終結方式可以確保財富傳承計畫順利實施,也能有效避免法律糾紛和稅務風險。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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