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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境外保單的風險?又如何規避糾紛

2023年2月3日(星期五)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傳承過程中,其中可能有投保境外保單,此項規劃,通常是家族有事業在海外,抑或家族成員具外國國籍長期定居海外。面對境外保單,投保前必須要想清楚。千萬別為了避稅而藏,除非受益人已經不是本國籍,且將來的保險給付不會匯回台灣,否則就有可能會產生稅務風險 。

一、理賠糾紛的風險:
投保境外保單,國外的保險經紀人大多採用信託投保的方式,請在台灣的客戶簽署一份信託契約,將保險費信託給國外的指定金融機構,由受託人擔任要保人,為台灣的客戶投保,手續看似安全簡便。但是,如果未來發生理賠糾紛,如果當年推銷海外保單的財務顧問或業務員已經不可尋?如果是免稅島嶼地區的保單,到底飛去哪裏追尋?繼承人是否有能力飛到國外處理?如果找跨國律師協助處理跨國理賠爭議,必須先支付巨額律師費,且沒有把握可以最後拿到理賠金。

二、無法享受租稅優惠: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針對境外保單的爭議,財政部曾經發出解釋,強調不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的死亡給付,必須「要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換句話說,必須有經過金管會核准的保險公司銷售的保單,才適用這條規定。
由於境外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並沒有經過金管會核准的外國,當然不得主張《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的適用,故而不能享有遺產贈與稅法上對於人壽保險死亡給付的稅賦優惠。

三、不受我國相關法令保障:
金管會曾提醒民眾,因簽發境外保險商品的保險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我國保險法令規範,金管會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致消費者必須自行承擔風險。

四、保單認知差距及違法風險:
由於保單以英文書寫,各國法規及管轄權等又相當複雜,通常投保人,僅憑業務員的一面之詞,並未認真探討保單內容之相關的權利及義務。將來產生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爭議時,投保人肯定是不利的一方。再者,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等不慎。

因此,在規劃境外保單作為家族傳承的輔助工具時,務必親自到國外,且該國必須有完善的保險制度及法規,洽詢合法信用高的保險公司及業務員,正規的完成投保手續,方能保障保單交易安全,以及避免將來理賠糾紛。(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聯繫)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刊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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