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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為何需要設置信託保護人

2022年10月13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隨著家族信託的設置日漸普遍化、規模化、專業化和全球化,僅依靠內部的監督和製衡機制是不夠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參與機制。設置信託保護人或者信託監察人的私益信託已頗具規模。我國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節中,規定了信託監察人的角色,而對於私益信託是否可以設立監察人則沒有規定。然而,在家族信託中引入第三方參與的信託保護人機制,不但可以降低潛在的代理風險,更可提升家族信託的治理效果,以及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


家族信託設置保護人的作用

對於規模較大、關係複雜、期限較長的家族信託而言,設置專業的信託保護人十分必要。家族信託設置保護人有以下正面的作用:


1. 對委託人的協助和補充

家族信託的期限動輒數十年甚至沒有期限,這增加了委託人對有朝自己過世後家族信託監督的憂慮,以及對受託人的信任和選擇難度。基於專業、時間、信任和持續監督等因素的考量,委託人會期望選擇自己信任的人士或機構擔任信託保護人。

再者,為梳理家族需求和目標、確定信託目的、設計信託結構、挑選信託財產、安排信託受益人等等,均涉及復雜的法律、財務和稅收問題,委託人需要專業人士加以協助,信託保護人通常是由專業的律師或會計師擔任,正好也可以同時解決這個難題。委託專業機構作為持續的保護人,還能解決委託人個人生命時間有限性的問題。


2. 對受託人功能的補強與製衡

信託公司通常為金融機構所附設,其本業是提供融資服務,而家族信託涉及復雜的婚姻、繼承、稅務、家族治理、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等方面的問題。部分信託公司在相關專業的人才儲備上尚顯不足,同時受託人也不希望管理信託財產和參與股東決策過程,產生聲譽風險和責任糾紛。

基於此,雖然信託保護人是為了監督和製衡受託人而設計,但是卻在協助信託財產管理同時,產生紓解受託人壓力的效果,因而很多受託人對於信託保護人得設置持正面態度。



3. 對受益人的保護與制約

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可能尚未成人,或甚至是尚未出生的後代子孫,為了降低受託人的代理成本及風險,信託法賦予了委託人和受益人以監督權,但是由於專業能力及時間精力限制,加上一層保護人的監督的實際效果更為顯著。

信託保護人的適度參與受託人執行信託財產管理時,合理化建議和投後管理監督,能夠起到較好的制約效果。


4. 對信託事務的協助執行

信託保護人能夠為委託人提供專業上的協助。家族信託的設立和管理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在很多專業問題上,委託人自己往往力不從心,而信任需要積累,於是聘任自己信任的律師、會計師或者第三方機構扮演信託保護人的角色,協助專業執行就成為一種最佳的替代方案。


5. 信託機構破產時的角色

在受託人營業機構發生破產、被撤銷等特殊情況下,信託保護人可以確保家族信託的穩健運行。雖然依監管法令在新的受託人承接前,原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但是客觀情況是,受託人可能因機構的重大變故,人員流失且自顧不暇,根本無力履職,或即便履職,其實效也堪慮。此時,如果設置了信託保護人,將對過渡期信託事務的管理起到實質上的監督作用,也可以使新受託人的選任更順利可靠。(如有進一步需求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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